标准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指南
标准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指南
本标准是湖南省于2019年4月28日出台的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指南文件,其中包含了岗位要求、人员配比、管理要求等多个标准,供给大家参考。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的基本原则、岗位设置要求、人员配备比例、人员要求、 管理要求、评价与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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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的自理型老年人数量达到机构床位数%及以上,采取独立或半独立家居方式,设有配套的生 活照料和护理场所的养老机构。
入住的介助型老年人数量达到机构床位数%及以上,采取集中居住方式,提供生活照料、护理等 长期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
入住的介护型老年人数量达到机构床位数%及以上,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服务等长期 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
同时接收自理型老年人、介助型老年人或介护型老年人,且没有同一种类型的老年人入住数量达到 机构床位数%,并提供生活照料、护理等长期照护服务的养老机构。
4.1按需设岗。养老机构应根据所提供服务的实际需求,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及岗位。
4.2因责定员。养老机构应根据满足服务质量的要求,合理配备相关管理、服务人员。
养老机构应根据行业特点设置管理、专业技术、技术技能、后勤保障四种类型的岗位。
管理岗位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职能,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照护管理、老年活动管理、安全管理、 餐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培训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承担专业技术职能,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医师、护士、康复 专业人员、营养师、老年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人员岗位。
后勤保障岗位承担后勤保障服务及安全维护等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人员、维修维护人员、 安全人员、厨师、司机、门卫、仓库保管员岗位。
6.1养老机构宜配备专职或兼职医师、护士、康复专业人员、营养师、老年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人员 等专业技术人员,同一兼职人员的岗位不超过3个。配备要求见表1。
6.2养老机构应配备养老护理员,为老年人提供直接护理服务的养老护理员配备比例应不低于 DB/T 14 的要求。
6. 3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人员配备比例应符合国家医疗机构设置的有关要求。
7.1养老机构业务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过相关的培 训合格,具备相应岗位的能力。
7.3医师应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 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7.4养老护理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7.5养老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人员,消防安全人员应持证上岗。
7.7养老机构餐饮服务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护理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每年健康体检一次。
8. 1养老机构应建立与机构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架构,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要求。应建立岗位设置 及人员配备的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职责说明书、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员工绩效管理制度、员工 档案管理制度。
8.2养老机构应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包括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等,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 岗位的需要。
8. 4养老机构人员配备可根据信息技术和智能设备的应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9.1养老机构应建立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评价与持续改进机制,明确内部评价组织、人员及职责,制 定评价与持续改进计划,定期开展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9. 2养老机构应为工作人员提供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定期听取工作人员或相关第三方对岗位设置及 人员配备的合理化建议,对收到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进行回应和反馈。